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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38266****91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382民初1790号
    案号 (2020)黑0382执4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马长春共同给付原告刘利峰欠款217 656.00元及利息184 331.00元,合计 401 98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330.00元,减半收取计3 665.00元,由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马长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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