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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38266****91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终15891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12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7624436】。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一、原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于2016年1月25日解除;二、被告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返利人民币889924.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889924.27元为基数,按24年利率,自2014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王振对被告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8484元,反诉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王振负担23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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