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土资(普陀山)罚字[2016]第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辉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6年8月1日对你单位在朱家尖东沙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6年3月擅自在朱家尖东沙建造临时工棚,占用土地1839.92㎡。经对照《朱家尖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所占用的土地为未利用地,有1193㎡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46.92㎡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02 |
决定机关 | 市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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