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慧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程丽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9222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0218号
    案号 (2015)吴江执字第025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5
    发布日期 2016-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归还垫款本金490万元并支付相应罚息(截止2014年12月29日的罚息为132300元;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49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 二、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1108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三、被告苏州顺成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慧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俞兰、朱小明、苏州中圣达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含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74元,由被告吴江市灵渝织造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