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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鑫丰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5R6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2民初3742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12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16613923】。一、确认原告广东恒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与被告广东鑫丰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理合同》已解除;二、限被告广东鑫丰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恒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恒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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