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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东公(消)行罚决字〔2019〕0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君华水岸售楼厅)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现查明你单位(位于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大道南658号)君华水岸售楼中心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二阶次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金华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君华水岸售楼中心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君华水岸售楼中心停止使用,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帐号:120801********0037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金东区大队 2019年2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25
    决定机关 金东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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