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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联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卜忍治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943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晋民初字第6447号
    案号 (2014)晋执行字第015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5-15
    发布日期 2014-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耕山、卜玉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阿六借款27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75万元自2013年9月19日起,本金276万元自2013年7月24日起,均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蔡耕山、卜玉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阿六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6100元;三、被告泉州联润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泉州联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蔡耕山、卜玉联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联润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泉州联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耕山、卜玉联追偿;四、被告颜丽金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蔡耕山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吴阿六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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