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海兴国际酒店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0068****935A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02民初6285号 |
| 案号 | (2019)皖0202执277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08-0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明正、钟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260000元、违约金26346元(以260000元为基数,按月2%,自2018年12月6日暂计至2019年5月7日),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当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钟明正、钟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6500元;三、原告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对被告钟明正、钟意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六村48-306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马房字第2015003722号、房地权证马房字第2015003723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魏伦海、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海兴国际酒店对被告钟明正、钟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4元,由被告钟明正、钟意、魏伦海、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海兴国际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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