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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1155****307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民初1062号
    案号 (2020)黑01执11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分社借款本金9,980,000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15‰给付2018年4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计算至本判决作出之日为2,368,553.4元; 二、如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逾期给付上述债务,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分社可对哈尔滨河口湿地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办事处东岗村1-16#共16套别墅(产权证号分别为哈房权证呼字第B056、哈房权证呼字第B057、哈房权证呼字第B058、哈房权证呼字第B059、哈房权证呼字第B060、哈房权证呼字第B061、哈房权证呼字第B062、哈房权证呼字第B063、哈房权证呼字第B064、哈房权证呼字第B065、哈房权证呼字第B066、哈房权证呼字第B067、哈房权证呼字第B068、哈房权证呼字第B069、哈房权证呼字第B070、哈房权证呼字第B07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85.05元(原告已预缴),由黑龙江明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口湿地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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