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崇市监案处字〔2016〕第300201610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6
    决定机关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明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