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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贵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051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04813号
    案号 (2018)沪0105执48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6
    发布日期 2019-04-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贵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典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150万元; 二、被告上海贵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典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挂牌媒体费用人民币76,160元; 三、被告上海贵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典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276,16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1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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