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继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1093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4民初3057号 |
案号 | (2017)苏0684执20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7 |
发布日期 | 2017-07-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善清返还借款本金590万元,支付利息524133.33元,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金23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月27日起算;本金36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6年6月1日起算)。 二、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善清支付律师费18万元。 三、被告张继富对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张继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向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4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360元,由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36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