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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天翔龙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健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224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57号
    案号 (2016)粤1302执4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1
    发布日期 2017-02-06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荣华、广州天翔龙扬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叶钢偿还借款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上述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借款之日2011年9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借款1500万元为基数,利息总额扣除己经支付的利息525万元;三、第三被告广州唐翊元天木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高荣华、广州天翔龙扬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被告广州唐翊元天木业有限公司清偿后,可向被告高荣华、广州天翔龙扬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受理费174925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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