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东简【2020】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医务室未按规定设置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31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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