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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长公(消)行罚决字〔2017〕02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八千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8
    决定机关 上海市长宁区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 游新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