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9]第510145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安程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05月01日06时许,当事人浙江安程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在西湖区西园三路紫金准乾科研用房项目工地进行施工,至当日22时仍在施工,于2019年05月01日22时18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王斌、袁海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在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进行检查,产生噪声的设备为混凝土罐装车、泵车等,执法人员在该工地东侧场界外一米处测得的噪声值为63.3dBA,超过标准值8.3dBA,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进行夜间施工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记录表》1份,《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受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当事人于当日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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