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大高人社监罚决字[2017]0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9月11日,大连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理劳动者投诉你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问题后,于2017年9月14日由大连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关峰、孙佳慧立案调查。2017年10月24日我局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大高人社监令字第[2017]133号),要求你单位十日内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改正。我局于2017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大高人社监罚先告字[2017]019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认为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你单位未按期改正,根据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36条的规定,应当给予10000元罚款。我局给予你单位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新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28 |
决定机关 |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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