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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3155****907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93民初1092号
    案号 (2021)辽0293执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日期 2021-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晓梅房款1,240,24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40,245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晓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32元,减半收取10,366元,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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