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3155****907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民终2263号 |
案号 | (2020)辽0293执7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初16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初16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初16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由大连润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6,780,585.97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大连润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80,585.97元及利息(以6,780,585.9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始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大连润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3,545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78,545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868元,由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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