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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3155****907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民终9368号
    案号 (2020)辽0293执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辽0293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赵景福借款人民币17865734.5元及利息(利率自2018年12月6日起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994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94元,合计262988元(上诉人均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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