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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3155****907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93民初2453号
    案号 (2021)辽0293执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鑫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8880元;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鑫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6088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31日起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大连鑫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1320元,由原告大连鑫亿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执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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