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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156****09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1民初3938号
    案号 (2021)津0101执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原告河南番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款6620元及经济损失550元。二、原告河南番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予以驳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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