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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20-0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当事人曾因同一类别违法行为被我局处罚次数为2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已实施过2次同一类别违法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其附件中关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否,请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