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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综执处字[2020]第009-0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政耀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08-0120:55:00,温州市政耀运输有限公司在桥下镇西溪大道自来水厂附近,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5立方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桥下中队2020-09-2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桥下中队2020-09-21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1
    决定机关 温州市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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