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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君德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致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117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郊民二初字第326号
    案号 (2016)郊皖0711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7
    发布日期 2016-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铜陵市东园林业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金、村民工资共计人民币2307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0.50元,由被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2130.50元,原告铜陵君德信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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