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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长林节能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0078****878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民初818号
    案号 (2022)皖0881执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翟惠莲、被告琚长林、被告安徽长林节能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袁根、胡小军代偿款200000元(王袁根、胡小军各10万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琚桐川对上述代偿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翟惠莲、琚长林、被告安徽长林节能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琚桐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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