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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鑫达众汇(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那日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255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中国贸仲京字第0348号
    案号 (2016)京03执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7
    发布日期 2016-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陈志军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及以人民币五十万元为本金,按照10%的年利率,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向陈志军支付律师费人民币三万元,仲裁费人民币二万七千三百二十元,共计人民币五万七千三百二十元。 三、向陈志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鑫达众汇(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七千九百七十三元二角并支付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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