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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宁县环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356****06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3民初2371号
    案号 (2020)苏0923执20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1-04-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利向原告陈中叶支付工资款9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阜宁县环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中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5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陈中叶负担475元,被告施利负担1025元(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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