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经食药监食行罚〔2017〕0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堂无证经营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长春市宏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地址(住址):经济开发区哈尔滨大街1168号邮编:130000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编号:91220101756174051R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20104********033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东飞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5164363269违法事实:2017年7月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到长春市宏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单位食堂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单位食堂在没有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属无证经营。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查封扣押决定书3、调查笔录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现场照片六张7、物证:食堂收款凭据一张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参照《吉林省食药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违法经营时间短,社会危害轻微,主动停业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调查,积极办证),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整2、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合计罚没人民币五万零二百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3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食药监局经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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