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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双生字〔2018〕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为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陕西鼎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对该行为,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非法)财物:三.罚款:16000元(壹万陆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2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 李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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