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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柯市监处字〔2020〕2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以次充好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商品未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00元)。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二、没收本局依法扣押的不合格口罩123个;三、罚款人民币三千捌佰元整(¥38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捌仟柒佰元整(¥87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4
    决定机关 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毛冬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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