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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永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55****279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6990号、(2019)晋01民终2181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8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永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太重煤机有限公司价款656827.44元及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分别以1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以306827.44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三款项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河北永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太重煤机有限公司预付款6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以650000元为本金,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太重煤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北永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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