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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清城龙塘罚〔2022〕第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在销售楼盘商品房时,未公示所销售的房屋总价,即销售面价,属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改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二、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1
    决定机关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