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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罗山县博纳农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2108****9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521民初2134号
    案号 (2019)豫1521执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20-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山县博纳农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罗山工行的借款本金3899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罗山县博纳农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原告有权依法对被告罗山县博纳农林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位于罗山县青山镇岳山村何湾、孙塘埂、魏湾、方畈组,林权证号:豫罗林证字(2015)第0005号)进行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王升强、徐树平、王应梦、河南申辰广告有限公司对以上所欠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罗山工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8725元,由被告罗山博纳农林有限公司、王升强、徐树平、王应梦、河南申辰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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