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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规罚决朝字[2017]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行政处罚内容 (一)依据《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须妥善处理解决由于项目建设带来的日照影响问题,并予以书面承诺。(二)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局补办“大禹时代广场17号、18号楼”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四)责令当事人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9
    决定机关 长春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