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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建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03507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251号判决
    案号 (2015)贺八法执字第012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6
    发布日期 2015-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陈国良货款39141.16元及利息(利息以39141.16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本案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贺达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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