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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咸宁市伟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20059****545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2民终973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22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蒋逐宸与被告咸宁市伟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预约(优惠房)协议书》继续履行。 二、限被告咸宁市伟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蒋逐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21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伟光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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