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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咸宁市伟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新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2085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1202民初40号
    案号 (2016)鄂1202执8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溪法庭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1
    发布日期 2016-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喻世忠偿还原告向士梅欠款12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4年6月2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还清时止),此款定于被告喻世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伟光置业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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