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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消)行罚决字〔2019〕03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诸暨永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新小商品市场)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诸暨永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镇金松路677号,法定代表人:金银焕)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诸暨永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账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7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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