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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申黔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06621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8民初10134号
    案号 (2017)沪0118执9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18-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申黔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076,843元; 二、被告贵州申黔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443,75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以14,076,843为本金,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沈晔、朱旗对被告贵州申黔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晔、朱旗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贵州申黔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16.35元,由原告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436.85元,被告贵州申黔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沈晔、朱旗共同负担110,87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申黔互联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沈晔、朱旗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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