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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2666****3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4民初736号
    案号 (2021)皖0304执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06-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新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3月16日起按照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付清为止);二、被告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如被告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申世军、岳文祥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蚌埠新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20元,由被告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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