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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2666****3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3民初3103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1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玉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东根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36万元(自2016年9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2018年2月14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斌、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6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梅东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0140元(梅东根已预交),由张玉奇、李斌、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梅东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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