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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廷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2666****3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126民初4428号
    案号 (2020)皖1126执恢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8-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事项:强制被执行人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1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垫付款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原告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伟质押其在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748万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范围内,通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戚红城质押其在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176万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范围内,通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申世军质押其在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持有的股权1800万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范围内,通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凤阳县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岳文祥质押其在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持有的股权1200万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范围内,通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伟、戚红城、申世军、岳文祥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凤阳县小岗村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伟、戚红城、申世11军、岳文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所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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