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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兴水行罚字〔2021〕第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公司未经我局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6日在宁江新城八期旁的西沟进行取水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2、追缴水资源费520元(伍佰贰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6
    决定机关 兴宁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