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兴水行罚字〔2021〕第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公司未经我局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6日在宁江新城八期旁的西沟进行取水活动 |
行政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2、追缴水资源费520元(伍佰贰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6 |
决定机关 | 兴宁市水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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