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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18****85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381民初3265号
    案号 (2020)湘0381执7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湖南省新湘大王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8.55%计算利息至2019年10月28日止;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12.825%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湖南省新湘大王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南省新湘大王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380元,减半收取计16190元,由被告湖南省新湘大王食品有限公司、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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