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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42869****551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02民初5084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2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7-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忠杰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忠杰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的利息6万元;三、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忠杰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列一至三项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刘忠杰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之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戴富利(大连)钻石经营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刘忠杰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67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戴富利(大连)钻石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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