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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42869****551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02民初5085号
    案号 (2019)辽0202执5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海波偿还借款60万元;二、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按年利率10%向原告张海波给付截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截至起诉之日止,共欠利息118850元);三、被告戴富利(大连)钻石经营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三项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戴富利(大连)钻石经营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海波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戴富利(大连)钻石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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