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忠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史学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7414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11民初2025号 |
案号 | (2017)苏0812执7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2 |
发布日期 | 2018-07-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忠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向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0万元、利息307996元(该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4%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淮安市淮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6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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