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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雷迪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永晖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41838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02125号
    案号 (2016)粤0105执4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7
    发布日期 2017-04-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户外广告牌发布合同书》;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告费308333.33元,并从2015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给原告;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677元(其中受理费7968元、财产保全费2709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诉讼费10677元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10677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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