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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信泽金优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33****545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9民初11584号
    案号 (2021)沪0109执24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信泽金优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丕丕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顽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巍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刊登于“信泽金”网站的《中国海运集团的中远海运租赁和中海集装箱2国企违规待查举报信》、《【实名举报信】刘冲对中远海运租赁和中远海运发展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信泽金创始人致全体客户的诚挚信(附金融举报预告)》、《中远海运金融控股平台的核心高管相关政治言论实录》四篇文章。删除刊登于“信泽金智库”微信公众号的《【真实案例】刘冲对中远海运租赁和中远海运发展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严正声明》、《愿意承担任何举报责任的补充声明》、《信泽金创始人致全体客户的诚挚信(附金融举报预告)》、《金融国企及董事长的签章:自证其违法并涉嫌犯罪》、《中远海运金融控股平台的核心高管相关政治言论实录(央企讲政治)》六篇文章。并断开以上文章对应的网页和微信链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信泽金优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丕丕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顽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巍在“信泽金”网站(www.xinzejin.com)、“信泽金智库”微信公众号、“信托周刊”微博账号首页或醒目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原告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刘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同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信泽金优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丕丕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顽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巍赔偿原告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信泽金优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丕丕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顽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巍赔偿原告刘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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